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上 訴 人 賴世賢
羅興輝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606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賴世賢、羅興輝因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均於民國115年1月5日提起上訴,其等上訴意旨,皆僅以依刑法第57條第1款、第3款、第9款及第10款等規定聲請從輕定適量之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其等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