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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蔡孟哲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9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蔡孟哲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