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上 訴 人 高天恩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高天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另想像競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及諭知相關沒收、追徵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量刑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抗告狀(應為上訴狀之誤)僅泛稱依法提起抗告(應為上訴之誤),理由後補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