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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120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上 訴 人 童士修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5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童士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刑(另均想像競合犯一般洗錢罪)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量刑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上訴狀僅泛稱實難甘服,特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呈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