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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255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上 訴 人 鍾宣如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3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979、45980、45981號、113年度偵字11484、11485、11486、11495、11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鍾宣如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包含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明示僅就此量刑一部上訴)。已說明第一審判決就此部分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3次之價、量均微,與大盤或大規模販賣之情形有別,且上訴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足認已有悔意,倘處以所犯之罪經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度刑,在客觀上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情,應符合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原判決未予酌減其刑,致量刑過重,有適用法則不當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違誤。

四、惟查:

(一)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因此,應於所犯之罪依法減輕其刑後,審酌是否符合上開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販賣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依其犯罪情節,難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特殊事由,且上訴人所犯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之下限已大幅降低,亦無情輕法重之情等旨,因認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未酌減其刑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敘說明之事項,任持己見,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關於刑之量定及應執行刑之酌定,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及酌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說明:第一審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併審酌上訴人所犯各罪之時間間隔,以及其犯罪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之旨。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未逾法定刑度,亦無依據明顯錯誤之事實據以量刑,或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且此屬原審量刑裁量職權行使之事項,尚難任意指為違法。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漫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量刑裁量職權行使之事項,任意指為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或係就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或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敘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上訴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