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上 訴 人 鄭俊傑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46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鄭俊傑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如何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記載犯行之得心證理由及依據,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影像模糊,難以辨識騎乘機車人之真面目,且其先後穿著不同之衣服、鞋子,已難認係同一人,況上訴人右側肩臂無力,曾受多次治療,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故上訴人實無法如影像所示用右手進行攀爬,原審未將此錄影畫面送請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即據以認定該影像畫面之人為上訴人,應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又依原判決所認本件係發生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晚間9時35分許,然上訴人於該日晚間9時5分至9時16分,均在○○市○○路之全聯福利中心排隊購物,此亦有蘋果手機之雲端資料可稽,按經驗法則判斷自不可能有時間再換裝,並於9時35分趕到○○市○○區○○路000巷00號0樓頂樓加蓋房室(下稱本案房室)案發地點放火。況上訴人案發當晚因出國而於是日晚間10時55分許抵達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11時5分至香港航空報到櫃台辦理登機。則上訴人若於晚間9時36分離開案發現場後,從行天宮搭乘計程車至機場捷運三重站,此路程共計6.2公里,理論上需花費17分鐘,但這尚未考量其他相關交通狀況所需時間,原判決忽略及此,而未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亦有違社會生活經驗法則等語。
三、惟查: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就上訴人之本件犯行,已說明如何依憑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供承:其於案發當天確實有騎乘其名下車號000-0000機車到案發地點錦州街附近等語,及證人即告訴人易東明之證詞、案發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本案房室之監視錄影畫面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而為認定,並載敘依易東明證稱其與上訴人是很熟的同事,案發過程中上訴人有將帽T拿掉,所以一看就認出是上訴人;且上訴人復自承該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晚間9時40分許至9時48分許)騎乘本案機車之人為其本人,亦坦承當晚曾騎機車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之錦州街。則告訴人指證上訴人為案發當時騎乘本案機車至本案房室放火之人,顯非臆測之詞。再參以本件縱火後距騎乘機車離開,其間僅約10幾分鐘,若該縱火者非上訴人,其焉可能於案發後之晚間9時40分許,即馬上找到本案機車停放位置,並騎乘機車離去,由此益見案發前騎乘機車前往本案房室縱火之人確為上訴人無訛等旨。復對於上訴人辯稱略如本件上訴意旨所主張其既能於案發當晚11時5分至桃園國際機場香港航空報到櫃台辦理登機,則依案發現場之地理位置至該機場所需相關交通時間計算,案發時上訴人並未在本案房室現場等詞,如何不足採信,亦詳為指駁(見原判決第7頁第25列至第28頁第20列)。因認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放火犯行堪以認定。經核係原審本諸事實審之合理推論作用,對於卷內相關各項證據所為之適法職權行使與判斷,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法。又卷查,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判期日經受命法官及審判長詢以:尚有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時,上訴人均係答稱「無」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準備程序筆錄及第177頁審判筆錄),並未聲請就案發監視器錄影畫面送請鑑定,則原審以本件上訴人犯行事證已明,而無調查之必要與實益,未再為此調查,縱未贅敘何以不再調查之理由,亦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可言。
四、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憑上訴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證據取捨之適法職權行使,或對原判決已明確論斷之事項,重事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