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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2924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上 訴 人 黎玉蘭香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71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1、36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黎玉蘭香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