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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227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上 訴 人 林宏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01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林宏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並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相關之沒收、追徵。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遷移戶籍地址,原審仍以舊址傳喚上訴人到庭,其審理期日之傳票送達不合法,原審逕行判決,於法不合。又原審於量刑時,未詳加審酌上訴人僅係擔任詐欺集團之二線監控及撿取袋子(內有被害人被騙款項)之角色及參與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條所列量刑輕重審酌事項,致量刑過重違法。

四、經查:㈠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

察官陳明。此項陳明,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法院於送達時,應向被告之住居所、事務所行之;於不能依上開情形向被告本人送達,或不能向被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補充送達時,得以寄存於該管警察機關之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至第138條所明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卷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陳明:

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區○○○路000巷00○00號(見第一審金訴字卷第61頁),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原審法院。又依卷內戶籍資料,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於原審審理期間遷移戶籍地址之情,且卷內並無上訴人向原審法院陳明新送達處所之資料。原審依上址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因不能向上訴人本人送達,亦不能向上訴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補充送達,而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寄存於警察機關,而為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7頁),另依法公示送達,已發生送達效力。原審於115年1月21日審理時,因認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有審理筆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審之審理期日傳票之送達不合法,逕行判決違法云云,與法律所規定得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㈡量刑輕重之酌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

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原判決說明:第一審判決審酌上訴人擔任詐欺集團之收取贓款之角色,詐欺所得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及上訴人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尚屬妥適之旨,而予維持,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據以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裁量之權限,亦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依上開說明,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本件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般洗錢罪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無例外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上訴人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上訴,既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上訴人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無從併為實體審理,應從程序上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