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42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上 訴 人 ONG SHIU CHOO(中文名:王莠茱,馬來西亞籍)原審辯護人 吳秀娥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73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496、43162號),由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ONG SHIU CHOO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及為沒收銷燬宣告,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科刑部分之判決,改判量處有期徒刑11年,已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審判太重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之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具體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