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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上 訴 人 林彥亨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58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9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彥亨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並諭知沒收、追徵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科刑部分之判決,改判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已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其無設計被害人,犯案程度輕微,已自白犯行並繳納犯罪所得,請給予與被害人協商和解之機會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