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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05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051號上 訴 人 楊OO(名字、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2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21、1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楊OO(名字詳卷)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第一審論其以強制性交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之量刑結果,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