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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317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上 訴 人 賴錦賢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30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544、568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2、10至13(均量刑)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賴錦賢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刑、販賣第三級毒品4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後,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本部分科刑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詳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附表一編號1至2部分,販賣之價量不多,情節極為輕微,有情輕法重之情,原審未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復認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適用法則不當;㈡附表一編號10至13部分,其有供出毒品來源為吳明義,原審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復認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於法有違。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非謂一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10至13犯行之毒品(依托咪酯)來源為吳明義一節,已綜合案內證據資料,說明上訴人僅泛稱毒品來源均為吳明義,未具體指陳吳明義販賣依托咪酯之時地、相關情節或提交證據,勾稽吳明義另案經起訴製造第三級毒品之時間,相較上訴人本部分販毒時間為晚,且起訴書無引用上訴人之證述為證據,不具有時序上及證據上關連性,無從憑認吳明義為上訴人前揭犯行之毒品來源,與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不侔等情之理由甚詳,所為論列說明,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未依上揭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於法並無不合。

五、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屬法院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人所犯上揭各罪之犯罪情狀,認無特殊可資憫恕之事由,且依所載情形減輕或遞減其刑後,無情輕法重之情事,已闡述理由明確,未再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不違法。

六、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所指,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外,另得依該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以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者為限。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已記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等規定遞減其刑後,依所犯情節,已無情輕法重或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等旨,未再依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遞減其刑,於法無違。

七、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其本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以犯後態度良好、家庭情狀等由,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7、59條酌減其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貳、附表一編號3至9及附表二(均量刑)部分: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3至9及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提起上訴,惟所具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曉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