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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490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490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馬中人被 告 簡○玉 (真實名字、年籍均詳卷,在押)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律師

王晨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534、352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簡○玉(名字、年籍詳卷)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明知其長女白○○(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名字、年籍均詳卷,下稱甲童)及次女白○○(000年00月生,真實名字、年籍均詳卷,下稱乙童)案發當時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竟以不詳方式及話術誘騙甲童、乙童入水,放手任由無自救能力之甲童沉入水裡,並於乙童一度靠近岸邊之際,承同一殺人犯意接續誘使乙童進入水中,導致二童均溺水窒息死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其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刑(處有期徒刑16年6月),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有罪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準據,法院應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並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始為適法。又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倘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作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論以接續犯;若被害人有數人,然其行為僅有一個,侵害不同被害人又出於同一個意思活動,合於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則應成立想像競合犯。如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明知甲童、乙童為未滿12歲之兒童,均無自殺或與自己同死之意思,仍基於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及話術誘騙甲童、乙童入水,嗣不諳水性之甲童、乙童因而紛紛倒入水中,被告雖曾試圖伸手拉住即將沉入水裡之甲童,惟仍放手任由無自救能力之甲童沉入水裡;乙童雖曾一度靠近岸邊,然被告仍承同一殺人犯意,接續誘使乙童進入水中,導致二童均因身高不及水深而溺水窒息死亡;並於理由中說明:被告供稱伊等3人一起牽著下去,不記得是甲童先下去還是乙童,因為那個位置有點陡有個石頭,旁邊有一堆泥巴,所以需要手牽著手下去,伊在中間牽著她們,圍繞著石頭進到水中,伊是左手、右手這樣拉著她們往下沉,下水後都往後倒,甲童是順著水流往中間漂,伊有伸手去拉甲童,但突然鬆了手,然後甲童往外漂走。因為那時候伊仍然想要帶著她們去另外一個世界照顧她們,所以一轉頭看到乙童靠近岸邊,伊就叫她下水,騙她下來誤導她,伊心裡面想要選擇用跳河的方式去逃離那個家等語。倘若無訛,被告係以牽手後放手之方式將二童帶入河中,使甲童沉水漂走後,見乙童返岸,再以誘騙之積極作為令乙童重入深水區域致其溺斃,則被告先後殺害二童,在時間差距上似非不可區隔,且先後行為態樣亦不一致,侵害之法益更非同一。原判決既已於理由中說明所謂一行為,指「行為單數」包括「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以及「自然的行為單數/接續犯」,其中自然的行為單數是「規範評價的一行為」,須受規範目的之限縮,並列舉自然行為單數之判斷標準,及載敘若所侵害者乃不同的高度個人專屬法益時,不能論以自然的行為單數也不能認定為想像競合,則應依行為複數實質競合處斷等旨(見原判決第4至5頁),而本件被告侵害二童生命之專屬法益,且行為態樣有別、時間差距亦非不可區隔之情形,是否仍能認被告殺害甲童、乙童之行為僅有一個,且係出於同一個意思活動而合於刑法第55條之要件,非無研求餘地。原判決未就此攸關法律正確適用之重要事項調查,並為合理之說明,遽認被告殺害二童之殺人行為屬於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同時造成其等溺水而死亡之結果,維持第一審依同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年齡較輕之乙童部分處斷之判決,尚嫌速斷,容非允當。

三、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情形,影響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本院無從據以為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