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503號上 訴 人 呂建國原 審辯護 人兼選任辯護人 王景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20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110號),由原審之選任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偽證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呂建國有其事實欄二所載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下稱前案)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具結作證,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此部分論處上訴人偽證罪刑,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適法理由。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供詞,及證人鄭羽倫、鄭進昌之證詞,復參酌卷內本票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20號裁定、執行命令、前案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內容等證據資料,詳加研判,而據以認定上訴人有本件偽證犯行,已詳敘其採證認事之理由。並就上訴人所辯:鄭羽倫向其陸續借款,因而簽立本案面額新臺幣55萬元本票,該本票係在擔保自106年11月至108年7月間之消費借貸債權云云,何以不足以採信,及證人黃雅淑證稱:鄭羽倫自107年8月間開始持續向上訴人借錢云云,暨證人蔡博丞證稱:其曾聽過上訴人或鄭羽倫討論債權債務關係,鄭羽倫有向上訴人借錢云云,以及卷內租賃契約內容,如何不足以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已斟酌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其取捨之理由甚詳。其論斷說明俱有前揭證據資料可稽,且不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即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原判決對於證人鄭進昌之證詞,及卷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內容,如何得以作為鄭羽倫不利於上訴人指證之補強佐證,因認上訴人明知鄭羽倫並未積欠債務,仍與鄭羽倫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由鄭羽倫簽發上述本票交予上訴人等情,剖析論敘甚明,要非僅憑鄭羽倫之單一證言,即為上訴人不利認定。至證人姚品宏於第一審所證:鄭羽倫為購買機車所辦理貸款,無需保證人等語,乃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之相關證據,與上訴人前開偽證犯行並無關聯,尚不影響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前開犯行之認定。上訴意旨任憑己意,置原判決明確論斷於不顧,猶持黃雅淑、蔡博丞及姚品宏之證詞及租賃契約,並爭執鄭羽倫、鄭進昌證詞等相關證據之證明力,就其有無偽證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而謂原判決未依證據認定事實,僅憑鄭羽倫之證詞,並無其他補強證據,遽認其有本件犯行,有違證據法則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始終未曾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一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書,乃其於上訴本院後,始提出該證據,顯係在第三審提出新證據,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就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應認上訴人關於偽證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所犯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修正前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經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判決有罪,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揆之上開規定,其對於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