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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上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869號上 訴 人 BU000-A113002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歿)原 審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8號),由原審指定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87條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準用之。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BU000-A113002B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經原審指定辯護人代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上訴人於115年5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