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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6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63號抗 告 人 陳冠呈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冠呈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9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