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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6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64號再 抗告 人 黃榮華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榮華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予以駁回。則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