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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67號再 抗告 人 李勝宏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李金團等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勝宏因被告李金團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駁回其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