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69號抗 告 人 羅祖新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羅祖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6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