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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7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71號再 抗告 人 曾盈順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8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曾盈順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