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74號再 抗告 人 呂竑豫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7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呂竑豫因加重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