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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7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79號抗 告 人 陳軒浩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8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抗告人陳軒浩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聲字第

21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50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

㈡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抗告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