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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49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93號抗 告 人 洪彥翔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洪彥翔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