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54號再 抗告 人 廖聖旨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6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廖聖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40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4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