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628號再 抗告 人 章容嘉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4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章容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而再抗告程序,就此並無特別規定,仍適用抗告程序之上開規定。本件再抗告人章容嘉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具狀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略載:其解還○○○○○○○○○○在即,理由後補等語,原審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同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