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966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等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729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