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968號抗 告 人 黃智強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48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黃智強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8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