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抗 告 人 翁佩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翁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