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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1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18號抗 告 人 周稚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周稚鈞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法官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上開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同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原審於115年4月16日訊問抗告人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而抗告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因抗告人經第一審法院所判處之刑非輕,且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已坦承部分犯行,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抗告人擔任國中教師,於短期間內反覆多次為本件與幼年女子性交及猥褻之犯行,有事實足認抗告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經原審審酌抗告人及其辯護人雖表示案發後已再無機會接觸被害人,希望能回家陪小孩並處理家中事務,盼能獲准交保等語。惟衡以抗告人係利用管教信任關係,明知被害人尚屬年幼,罔顧被害人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理感受,為滿足個人私慾,竟仍對被害人多次、反覆為本案與幼年女子性交及猥褻之犯行,使被害人身心受創,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抗告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防止其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115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伊之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足見素行良好,且業已離開被害人就讀之國中超過8個月,依相關教育法規亦再無復職之可能性,其對此已付出沈痛代價。又衡諸外在環境伊實無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亦無任何事實足以認定其有反覆實施各該條犯罪之虞。是原審裁定僅以「…被告多次、反覆為本案與幼年女子性交及猥褻之犯行…」之寥寥一語,即率認抗告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此推論應尚嫌速斷,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預防性羈押事由及其必要性,顯然過於寬濫,對於人權保障尤有不足,應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

三、惟查: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若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抗告人因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之非法拍攝性影像等罪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猥褻行為等罪案件,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已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抗告人雖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然亦經原審法院就此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原審衡酌抗告人多次、反覆為本案與幼年女子性交及猥褻之犯行,使被害人身心受創,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抗告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與防禦權行使程度,認本件之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予延長羈押,因而裁定延長羈押2月等情,既已於理由內論述甚詳,於法自屬無違。抗告意旨徒憑個人說詞,就原審適法職權裁量及已詳為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並不足採。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