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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16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再 抗告 人 張天猛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天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