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16號抗 告 人 邱劭暐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劭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邱劭暐不服原審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同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