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59號再 抗告 人 林士邦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之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士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即告確定,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