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40號抗 告 人 全芷諾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旨在兼顧訴訟程序之迅速終結與裁判之安定,係屬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當事人個人情狀而停止進行或延長。至當事人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法律另設回復原狀制度以資救濟。故上訴是否合法,與是否得依法回復原狀,分屬不同程序事項,二者程序要件及審查事項均有不同,不容混淆。被告因另案在押,雖人身自由受有限制,然現行法已設有由執行機關代收、轉送訴訟書狀等程序保障其訴訟權,尚非上訴期間停止進行或延長之法定事由;倘未具體釋明有客觀上無從提出上訴之情形,自不得僅以另案在押,即主張其上訴未逾法定期間。
二、本件抗告人全芷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15年4月2日依法寄存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規定,已於115年4月12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而抗告人當時並未受羈押或執行刑罰。其第三審上訴期間,自原審判決送達翌日起算,加計20日上訴期間與3日在途期間後,於同年5月5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5年5月12日始提出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原審認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主張其於上訴期間內因另案在押,至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非故意遲誤上訴期間等語。惟另案在押尚非上訴期間停止進行或延長之法定事由;抗告人如認其遲誤上訴期間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應循法律所定回復原狀程序請求救濟,乃其並未為之,自不得逕於本件抗告程序中,以另案在押為由否認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自非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