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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36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該條項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裁定駁回其關於撤銷檢察官處分之聲請而提起之抗告,復經該院以其聲請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所為,依同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而駁回之,經再抗告人不服此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而向原審提起抗告,又經原審裁定駁回其抗告,且無同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即已不得再抗告,乃再抗告人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並主張原審法官應予迴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