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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137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78號抗 告 人 陳建安 男民國67年10月14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陳建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原審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627號判決〈對此程序判決之再審聲請另以不合法駁回〉,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採公佈欄公告個人資訊之方式,而以影印告訴人李○○(名字詳卷)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下稱本案紀錄表),且已遮掩多處個資,逐一投入個別住戶上鎖之信箱內,屬個別私下告知關於住戶權益之事項,而無公開之事實,抗告人係合法取得上開資料,所為亦符合公益,告訴人並無利益受損,其主觀上無犯罪故意等語。惟經原判決審理後,認本案紀錄表屬於告訴人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特殊、敏感之個人資料;抗告人因先前之另一傷害案件之委任律師閱卷後取得本案紀錄表,亦經該案之律師提醒不可挪作他用,抗告人即無推諉不知之理。依抗告人投入住戶信箱內之本案紀錄表,所揭露關於告訴人之資訊內容,已遠逾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合法公開之資料範圍,而損害告訴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且抗告人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方式,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得為合法利用之情形並不相符,自屬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行為。告訴人非公眾人物,抗告人將與其有私怨之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予以公開,其利用告訴人犯罪前科資料之方式,係將之投入大樓住戶信箱內,使現實生活中常與告訴人接觸之不特定人均得閱覽、得悉,而令獲取該等資訊之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告訴人曾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獲有罪判決確定,並因此入監服刑,而對告訴人產生厭惡或不信任之感,自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利益。抗告人自陳其將本案紀錄表投入住戶信箱,是為使住戶瞭解告訴人曾因偽造文書案件判刑並入監執行等情。然抗告人所刻意未予塗黑之案由、入出監所日期及監所單位等個人犯罪前科資料,相較於個人身分證號、出生日期等資料,在性質上更為特殊且具敏感性,並非不重要之個人資訊。抗告人既經前案委任律師提醒不得任意挪作他用,當知該紀錄表上所記載者均屬於特殊、重要之個人資料,卻刻意未予塗黑,將之投入37個住戶信箱,自有非法利用告訴人個人犯罪前科資料之主觀犯意並損害告訴人資訊隱私及自決權之意圖甚明。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係就原判決已詳予調查斟酌之證據資料再行爭辯,或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持相異評價,或徒憑己意所為之推論、指摘,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新證據,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合。因而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舉之「公佈欄照片」可表明其無公開告訴人個資之意圖;告訴人為敵性證人、證人康祐嘉與告訴人為利益共同體,其等之證言無可信度;原裁定認抗告人曾經律師提醒不可將前案紀錄挪作他用,有何依據?抗告人將前案紀錄影本投入住戶信箱,等同私下告知住戶告訴人有誠信之問題,並非向「不特定人」告知;告訴人係自行離職,並非有人予以解雇,應無何利益受損;抗告人主觀上認為前科紀錄上之入出監所日期及監所單位等資訊非專屬告訴人個人專屬資訊,其並無故意而僅是混淆搞不清楚等語。

四、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仍執與聲請再審意旨類同之前詞,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證據,就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以及對原裁定已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任意指為違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