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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01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019號再 抗告 人 余信昭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8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信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並適用於再抗告程序。本件再抗告人余信昭不服原審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893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具狀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理由(註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同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