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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0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037號再 抗告 人 夏郁翔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夏郁翔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5年9月9日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