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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04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043號抗 告 人 張庭崧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庭崧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50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具狀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