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抗 告 人 林義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義昌以擬對原審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判決其中附表編號9、10部分,聲請再審為由,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3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予卷內卷證影本案件(下稱甲案)之遠距訊問法庭錄音光碟,以及該卷內有關門號○○○○-○○○○○○受通訊監察期間完整版之譯文。經查: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保存期限,依法銷燬,且抗告人此部分聲請,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之期限,於法不合;卷內查無門號○○○○-○○○○○○受通訊監察期間完整版之通話譯文,無從給予。抗告人關於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均予以駁回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另案之受刑人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已逾保存及聲請期限,而遭否准。惟另案之承辦法官仍查有錄音光碟,並拷貝存檔,俾供抗告人聲請再審時,由受理法院審酌調閱。又甲案法官曾稱卷內有門號0000-000000受通訊監察期間完整版之通話譯文。原審未予詳查,逕謂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應該已銷燬,且查無門號0000-000000受通訊監察期間完整版之譯文,均未予准許,影響抗告人之卷證獲悉權云云。惟原裁定並非僅以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應該已銷燬為由,而駁回聲請。又所謂另案承辦法官之處理情況,與本件係屬二事,無從比附援引,且抗告人所指甲案審理時,法官所稱卷內有門號0000-000000受通訊監察期間完整版之通話譯文一節,語意不明,並無具體佐證,均無從作為處理依據。至其餘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有何違法、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抗告人所具抗告狀,明確表示:對於原裁定准予付與甲案卷內之民國111年6月13日訊問筆錄影本部分,沒有意見。又關於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504號案件之遠距訊問法庭錄音光碟、訊問筆錄一節部分,並未具體表示聲明不服,且未就此敘述抗告理由,難認抗告人有提起抗告,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