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15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158號再 抗告 人 曾冠雄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68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曾冠雄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