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162號抗 告 人 曾陳麒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7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曾陳麒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