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164號抗 告 人 華智傑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9月3日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7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華智傑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