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21號抗 告 人 周世昶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周世昶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48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6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