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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21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211號抗 告 人 陳煌榮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駁回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陳煌榮所犯數罪,分別經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分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年(下稱A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下稱B罪),以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C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下稱D罪)確定。抗告人向檢察官請求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B罪、C裁定附表所示之罪、D罪所處之刑,重新組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惟A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而D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06年2月間」,係在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中之最早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5日」(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不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又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不得任意單獨抽出A裁定附表一號2至5所示之罪,再另與B罪、C裁定附表所示之罪、D罪,重新組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等旨。因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可知A裁定、B罪、C裁定及D罪之接續執行結果,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又依本院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刑事裁定意旨,A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A裁定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及C裁定附表所示之罪、B罪、D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待其上述所有案件確定後,由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行使選擇權。檢察官未考量本件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逕予否准抗告人所為請求之執行指揮,顯有違法、不當。原裁定未審酌及此,逕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於法有違等語。

四、惟查:原裁定已詳予說明:D罪之犯罪日期在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中之最早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不符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A裁定已確定,已生實質確定力,抗告人所提方案,不符不變動定應執行刑基準日之前提,亦無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又接續執行並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旨。抗告意旨所指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因相異個案之具體刑期與犯罪情節不同,並非所持法律見解有異,無法比附援引,執以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至本院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刑事裁定,係就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審判中,被告不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須待判決確定後,始得以受刑人之身分,行使其選擇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非謂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在業經判決或裁定分別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後,仍得任意選擇其中數罪重新拆分組合,請求檢察官依其所提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漫為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云云,係對原裁定已詳為論敘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吳麗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