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22號再 抗告 人 高三峰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三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抗告至本院後,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50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已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