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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抗 告 人 鄭曉陽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鄭曉陽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