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3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56號再 抗告 人 林子濬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同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子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獲准,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