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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79號抗 告 人 廖國坤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廖國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之規定,因而依抗告人所犯各罪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時間、抗告人之人格特性、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抗告人之意見後,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各所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復補充說明:㈠抗告人就另案已經法院定刑,然非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刑範圍之其他罪刑,聲請原審重新定刑,於法有違;㈡抗告人現執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下稱前定刑裁定)附表所示罪刑,最早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而原裁定附表所示罪刑行為日期除編號3之①(行為日期為111年10月8日,此罪刑前已經與編號3之②③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外,其餘均在111年12月14日之後,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無得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不得將前定刑裁定之罪刑任意拆出,再與本件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前定刑裁定所示數罪刑行為日期與原裁定附表所示數罪刑行為日期,縱以二者最接近之日期觀之,亦已相隔1年餘,犯罪時間顯非密接,客觀上並沒有因前後接續執行,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之特殊情狀,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之情形等旨。經核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伊所犯數罪均經各判決法院認情堪憫恕而減輕其刑,原審未

予考量,且原裁定提及之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及人格特性等,均無客觀標準,裁量過於自由,與各罪判決予以輕判之用意不一致。況原審並未參與審理辯論之程序,單以書面即斷定伊之人格,有違專業。

㈡原審未將伊先前拒絕卻遭逕行定刑部分,納入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一部,且未讓伊選擇定刑之方式及案件,無視伊關於定刑之意見。

㈢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雖未逾越最高上限之有期徒刑26年4月,

然其遞增幅度過於巨大,與前案接續執行後,將超過30年,並未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導致接續執行後之處罰過苛,不符平等、比例、罪責相當、禁止雙重危險、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原則之要求。是自有必要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綜合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密接程度,注意輕重罪間之平衡,考量伊之社會復歸可能,酌定應執行之刑為1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四、惟查:定應執行刑固於受刑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更加周全。惟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本件原審已通知抗告人具狀陳述意見(見原審卷第247至256頁),並依卷證資料及參酌抗告人之意見後,依法裁定應執行之刑,復於理由說明其判斷之依據及審酌抗告人意見之結果,自難遽指為違法。至抗告意旨所稱情堪憫恕減輕其刑事由,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所為之認定,要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自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況原裁定已就抗告人所犯上揭應予併罰之罪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裁定如前述應執行刑,已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寬減,尚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無違,亦無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抗告人抗告意旨,徒以上揭泛詞爭執原裁定酌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重新拆解重組本件與其另案應執行刑之組合,核係對於原審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及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