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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38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抗 告 人 郭曜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前之各罪,始得併合處罰,若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後之各罪,除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而得自成併罰群組定應執行刑外,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觀諸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基準以定應執行刑之理。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⑴抗告人即受刑人郭曜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罪),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下同)12年6月確定(下稱A裁定);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3罪),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59號裁定應執行13年確定(下稱B裁定)。因抗告人以將A裁定附表編號1、2(2罪)所示之刑抽出自成一集團,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5(共5罪;原聲明異議狀及原裁定均誤載為編號3至6)所示之刑則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重組另一集團為方案,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以民國114年12月11日檢紀淡114執聲2612字第0000000000號函否准,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⑵抗告人所犯如A、B裁定所示數罪既經定執行刑確定,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撤銷或變更,有實質確定力,檢察官依法自應據以執行。抗告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然其所犯如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106年8月15日)前所犯;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含附表編號1、7所示繼續犯犯罪行為終了時),皆在A裁定併罰基準日之後、B裁定併罰基準日(107年7月18日)之前所犯,故本案並無「依法原可」併罰之重罪分為不同群組而分別定執行刑,致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應尊重法院就原定刑方式所為確定裁定之實質確定力,非可任憑抗告人挑選其認為有利或不利之組合,推翻原確定裁定之實質確定力而重新組合定執行刑等情,認為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刑法作為宣示犯罪及其應受刑罰之實體法律,其用為評價、非難之標的及對象,均為歷史上曾經發生而在事實上已經終結之事件,或在規範上作為界定應受審查標的時空範圍之要件已經成就並特定之法律事實。無論何者,均無從將其特定後(事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溯及計入或改變已經既成為評價標的之本質及內涵。是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與數罪併罰法律關係之規定,既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構成要件內涵,並以「併合處罰之」為其法律效果,則就時空、歷史之進程而言,凡行為人所犯應構成數罪之多筆犯行中,一經出現有裁判確定者,前開所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及範圍於斯時即告成就並特定。茲其情形於行為人自此未更犯他罪者如斯;於嗣後更另犯罪者,亦不應有二致。是依前所述,其經數罪併罰之關係特定後,方才另犯之他罪,除無從再溯及併入之外,茲在條件成就(最先判決確定之案件出現)斯時即已對應並該當刑法第50條所規定應併合處罰要件之數罪,既已特定,邏輯上亦無從無視於此而以其他判決確定在後者,於形式上亦能套用同一條文文義以作為基準為由,將已經特定之併罰標的強予拆分、兼併之理,誠不待言。抗告意旨重執其聲明異議之相同陳詞,徒憑己見,再事爭辯,仍執其悖於前揭應以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為定執行刑基準日,而強要將符合要件並已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各罪之一部拆分與其他之罪另成定刑組合之主張,據以指摘原裁定違誤,更未敘明檢察官對其罪刑執行之指揮暨否准其更定應執行刑請求,及原審之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