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63號抗 告 人 李勝宏被 告 李金團
李美玲
李美慧
李明芳(原名李美芳)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所稱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卷查原審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716號被告李金團、李美玲、李美慧、李明芳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抗告人李勝宏乃告訴人,並非當事人,原審以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因而裁定予以駁回。核原裁定之論斷,於法無違。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仍執陳詞漫為爭論,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